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新科規〔2022〕1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科教處🥲,自治區各高校科研處,各科研院所:
為進一步規範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字〔2019〕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新財教〔2019〕196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區科技廳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暫行)
為進一步規範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新科規字〔2019〕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新財教〔2019〕196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計劃類別
第一條 按照《深化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實施方案》(新科計字〔2017〕90號),科技計劃包括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自治區重點研發任務專項🤗⛹🏻♂️、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專項、自治區創新環境(人才、基地)建設專項、自治區區域協同創新專項等五大類計劃☪️。各類科技計劃以項目的形式進行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任務專項項目可以包含若幹方向明確🎭👱♂️、考核指標清晰的課題🥖。
第二條 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計劃🙅🏿♀️🧑🚒,圍繞自治區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產業發展部署👨👨👦👦,聚焦自治區最緊急、最緊迫的問題,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製優勢👩🏿✈️,政府主動布局,多方聯動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堅持創新鏈與產業鏈的深度融合,進行全鏈條一體化系統布局,瞄準重點優勢產業上下遊的若幹關鍵節點,集成資源推動突破。重點解決產業發展以及民生公益領域的戰略性🧙🏽🌝、前瞻性核心關鍵技術瓶頸,著力推動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示範推廣應用。
第三條 自治區重點研發任務專項計劃,圍繞事關可持續發展🥐、重大民生需求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人口健康等領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的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進行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重點支持通過技術和資源綜合集成🍧,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技術突破,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深度融合的引領性、標誌性項目🧑🏼🎓。支持圍繞科技創新和科技體製改革重大問題開展戰略研究和智庫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專項計劃,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依靠科技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重點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科技特派員,以市場為導向圍繞縣市主導產業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示範♾、引進和示範推廣先進適用技術、開展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和技能培訓;圍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通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升研發能力、開展創新創業大賽等形式加快發展;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推動自治區技術市場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條 自治區創新環境(人才🏅、基地)建設專項計劃🎿,突出提升創新能力👨🌾👨🏽🔬,主要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野外觀測臺站、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基地、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資源共享平臺等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基地)建設以及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城市和創新型縣(市、區)建設🙅🏿♂️;支持自治區自然科學研究和人才培育🤷🏿♀️,促進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引進、培養和使用,提高少數民族科技人才科研能力,建設全方位支撐高質量發展的人才梯隊。
第六條 自治區區域協同創新專項計劃🩻,通過區域創新合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創新發展。支持發揮科技援疆機製的作用,加強區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的交流合作,通過引進援疆省市成熟的科研成果在新疆轉移轉化🧗🏻♀️、合作開展科技研發等🏄🏽♂️,促進資金、項目、成果、人才向新疆集聚;支持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周邊國家為重點🧖♂️,在雙邊🤞🏻、多邊科技合作協議框架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我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海外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建立聯合實驗室或聯合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和先進技術示範推廣,舉辦國際先進適用技術培訓。以烏昌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絲綢之路經濟帶創新驅動發展試驗區建設為重點,支持引導地縣優化科技創新環境,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實現協調發展。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責任主體包括自治區科技廳、項目(課題)承擔(依托)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以下簡稱“推薦單位”)✌🏼🙆🏿、項目(課題)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咨詢專家等六類。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科技計劃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進行管理、協調🍐。
(一)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處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相關科技計劃🪤,是各類科技計劃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自治區科技廳資源配置與管理處(以下簡稱“資源配置與管理處”)負責科技計劃管理的綜合協調。自治區科技廳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以下簡稱“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負責進行過程監督和誠信責任追究↖️。
(二)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審議編製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聽取科技計劃項目受理🤽🏿♀️、形式審查和初審總體情況匯報,對通過初評項目是否符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是否符合科技計劃管理的要求,項目的內容、指標、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地點等方面是否存在影響項目順利進行的問題等進行審議,確定項目的資助方式,對項目財政撥款資金額度進行調整平衡,否決不符合條件的項目🏊🏼♂️,對項目整合提出意見,確定進入論證環節的項目🏊🏻♀️;對已立項項目的主持人👷🏽、主要技術指標🧻👦🏽、財政科技經費總額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進行審議批準;聽取各科技計劃的項目績效管理情況匯報;聽取撤項、終止和不通過驗收項目情況匯報;研究自治區科技廳黨組交由委員會審定的事項🤰🏽;審議其他需要委員會研究的科技計劃管理事項。
(三)自治區科技廳黨組最終審定立項項目、經費安排,審定項目、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的重大調整😁,批準項目撤項、終止、不通過驗收以及進行追責等。
第九條 除人才類項目以外🧓🏻,承擔單位應該是在自治區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其他事業單位以及機構。人才類項目負責人的所在單位為項目依托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的資質要求相同🧑。
第十條 推薦單位是項目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包括自治區行業廳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符合條件的自治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等。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專業機構是指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開展項目管理、科技評估、績效評價🔌、監督和服務工作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咨詢專家是區內外具備相關專業履歷和資格,為科技項目立項、驗收等活動提供相關領域專業咨詢意見的專家。咨詢專家包括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咨詢專家庫♾。技術專家只能在自身從事的專業領域提供咨詢👱🏽♂️。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的立項管理包括項目征集與受理、項目初評、委員會審議、項目實施方案論證、項目擬立項公示、自治區科技廳黨組會議(以下簡稱“黨組會”)審定♕、項目立項(編製下達計劃、簽訂合同、撥付經費)等環節🚣🏼。涉密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征集與受理可采取競爭擇優、定向申報、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重點部署或根據全區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議”🤱🏻、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征集一般通過發布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的方式進行。對於申報無方向限製或根據相關依據已確定申報方向的項目需求,可采取發布通知的形式征集項目𓀚。
第十七條 申報指南應明確支持方向、重點領域以及申報單位條件、要求和資助方式等內容。對於產業化前景明確的項目,鼓勵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申報並作為經費投入主體。鼓勵支持軍民融合技術研發🏌🏿♀️,加快推動軍民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支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鼓勵在項目中開展質量、標準🐅、計量等方面研究,促進質量🧑🏽🦱、標準、計量等方面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鼓勵在項目中推進科學普及工作。
申報指南應當按照指南編製🙋🏿♀️、專家論證🧘🏻♀️、委員會審議、黨組會審定、發布等程序進行。實行年度指南定期發布製度👨🏻🎓,各類科技計劃應於每年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指南通過自治區科技廳門戶網站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自治區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其他事業單位以及機構,單位及法人代表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製度。
(二)區外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可作為課題申報單位參與申報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任務專項,其中成果轉化類項目實施地必須在新疆;區外單位作為申報單位的課題數量一般不能超過項目總課題數的三分之一👨🏼🏭,占項目經費總額一般不能超過三分之一👨👧。其他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中區外單位只能作為協作單位參與項目。
(三)設置課題的項目🤶🏼🫨,牽頭申報單位負責統籌各課題研發內容和經費方案,並至少作為一項課題的負責單位👋🏼🟠。
(四)申報單位應承諾,對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積極開展技術交易活動🍭,簽訂技術交易合同👩👧👦,並及時進行登記。
(五)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退休年齡。項目負責人為院士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由企業牽頭申報的項目,項目結束時負責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項目負責人每年用於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
(二)項目負責人及所帶領的團隊具備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背景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且項目組成員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重大科技專項及重點研發任務專項項目及課題負責人必須為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在驗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變更項目和課題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至少作為一個課題的負責人🔚。
(四)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申報限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限製申報範圍🈴🚕,申報項目按退回處理🔦:
(一)項目負責人在研項目(不包括自治區科技特派員服務類項目和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的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州科學基金項目)和當年申報項目累計不得超過1項🚖🤸🏻♂️。
(二)項目負責人之外的前2名項目組成員中有人參與的在研項目達到2項(含2項)的。
(三)承擔單位存在到期未驗收項目累計超過3項的。
(四)同一內容項目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類別科技計劃的🧘🏼♀️。
(五)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與自治區已立項項目相同或相近的。
(六)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申報指南提出其他明確申報限製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不得申報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公務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以線上為主的方式進行。申報單位須通過“新疆科技計劃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報🏂,並在申報截止日期前上傳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未及時在網上完成申報的項目在線下不予受理。項目通過實施方案論證後應提交紙質材料原件2套。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行歸口推薦申報👬🏼。各申報項目需經歸口的推薦部門初審推薦後,自治區科技廳方予以受理。推薦單位應對推薦的項目是否符合申報要求進行審核把關🏠。
(一)地縣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審核推薦。縣級單位申報的項目🦪,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前應征求縣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推薦上報。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自治區屬企業也可由其自治區主管部門推薦♠️。
(三)具有推薦資格的自治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受理項目的主要內容🧜♀️、負責人等進行查重,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對查重存在問題的項目予以退回🧑🏼🏫,並將查重結果告知項目申請人🧜🏻♀️、申報單位及推薦單位Ⓜ️☛。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根據項目申報要求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方向、申報材料不完整、申報單位或申請人存在失信行為的項目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 通過查重和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初評環節。初評一般以網評的形式進行。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指南的契合度,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路線的可行性⛩,項目績效目標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實現性,項目團隊的基礎和優勢,項目負責人的業績📺、具備組織實施該項目的能力等進行綜合性初步評價🛕。
初評要按領域對專家進行合理分組,保證專家審閱申報材料和打分的時間🙍🏻。原則上每組初評專家不得少於3名,必要時可請財務專家🔘;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任務專項每組技術和管理專家不得少於5名🥍,財務專家不少於1名。與產業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一般應有企業的專家參與評審👲🏼。
對於初評結果為技術和管理專家通過👨👨👦、財務專家不通過的項目,可由申報單位修改完善,經財務專家復審通過後進入後續程序🛒。
第二十七條 初評結果采取專家評審與管理決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確定⚡️,既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咨詢作用,又要體現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戰略引導和綜合統籌作用🧍🏻♀️。項目管理處室綜合考慮專家初評意見、計劃立項數🥶、當年工作重點等因素🥃,研究提出初評方案,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後,將通過初評項目提交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通過初評的項目☢️,項目管理處室根據專家意見可退回,由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內容、預算等進行修改👩🏽🍼、完善🚹。原則上不能對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進行變更,不能調低主要考核指標。如因客觀原因或項目整合工作的需要確需變更的🙎🏿,由申報單位提交申請🧝🏻♂️、項目管理處室同意🫳🏿🤵🏿♂️、分管廳領導批準後方可予以變更🐖🥮。變更後的項目需重新進行初評,初評通過後提交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通過委員會審議的項目進入實施方案論證環節。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費預算等進行論證👨🏿🦳。
第三十條 論證專家組由5名(含5名)以上技術和管理專家👩🏿⚕️、1名(含1名)以上財務專家組成。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任務專項由7名(含7名)以上技術和管理專家、3名(含3名)以上財務專家組成😄。組長由技術或管理專家擔任👁🗨,副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
第三十一條 實施方案論證一般采取專家質詢答辯的方式進行,項目負責人無特殊原因應親自匯報答辯,除財務人員外,不在項目申報團隊內的人員不得參與答辯🧟♀️。特殊情況可申請采取視頻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實施方案論證采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的必要性。
(二)項目的創新性。
(三)技術方案的可行性👷♀️。
(四)考核目標與任務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
(五)管理與機製的保障性。
(六)承擔單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礎、研發實力、力量配備。
(七)經費預算及其使用的合理性以及項目規模化生產的經濟效益預測。
(八)對經費額度、經費構成以及分年度撥款比例等提出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九)審核績效目標。
(十)是否符合項目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管理處室根據需要可以在立項前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考察組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價。實地考察的人員不得少於2名(含2名)🕑✂️。對擬提交委員會審議的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任務專項項目,一般應進行實地考察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立項的依據之一。
實地考察評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申報材料與實地情況的吻合程度🌼🎼。
(二)承擔單位和申報項目的綜合情況。
(三)項目負責人的業務和綜合素質🚹,項目實施基礎條件。
第三十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保密項目除外)均執行立項前公開公示製度🙅🏼♂️。項目管理處室對通過專家論證的項目統一提交資源配置與管理處通過自治區科技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內容,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通過的項目提交黨組會審定🧏🏼♀️。
項目管理處室和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負責受理項目公示中的異議,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再次進行公示無異議方可提交黨組會審定⛎;對異議成立的項目由項目管理處室向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書面回復,並附專家意見。
第三十五條 黨組會審定通過的項目列入相應科技計劃🚶♀️➡️📥,由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編製項目計劃表,會同財政廳簽發下達科技計劃文件🧏♂️。科技計劃文件作為簽訂合同和撥付經費的依據😑。
在編製科技計劃文件過程中,項目管理處室應對計劃表進行嚴格的審核,特別是對項目資金安排、考核指標等嚴格把關;要根據不同類型科技計劃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製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年度撥付比例📠、撥付計劃,及時撥付資金☺️。首筆資金撥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
第三十六條 承擔單位按照計劃表確定的考核指標填報項目合同書(任務書)。項目申報的預算與下達的科技計劃文件不一致的,由承擔單位根據科技計劃文件調整預算。對需要根據專家意見調整項目內容的項目或需要根據下達金額調整預算的項目,項目管理處室可退回修改🚴🏿♀️👨🏽🔬,承擔單位需按要求進行修改。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嚴格審核合同書(任務書)的內容和各項考核指標,項目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法等不在合同書(任務書)中進行約定。
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需與項目主持單位簽訂課題合同書(任務書)。項目主持單位按照批準的合同書(任務書)向合作單位分配科研經費,對合作單位的研究進度👒、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課題承擔單位對項目主持單位負責,須接受項目主持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
第三十七條 各承擔單位應在科技計劃文件下達後30個工作日完成合同書(任務書)書的簽訂工作。
項目實施期限按項目立項文件下達月的下月起計,以月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未立項的項目由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向申報單位反饋。自項目受理申請截止日期到反饋結果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第四章 科技項目儲備庫
第三十九條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項目儲備庫製度。科技項目儲備庫建設和運行遵循“動態管理、統籌安排”的原則🧝🏿♂️,主要針對無償資助類計劃。進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已通過項目實施方案論證環節,具備隨時啟動實施的條件👎🏿。
第四十條 入庫管理。各類科技計劃在保證項目質量🤸🏿♀️、立項程序合規的前提下,對通過項目實施方案論證環節🌋、當年未立項的項目全部入庫,並進行出庫排序。每年11月底前完成項目的入庫工作。
入庫項目不影響項目負責人📺、項目單位⁉️、項目內容的再次申報🧏♀️。
第四十一條 出庫管理。需要下達科技計劃時,根據科技計劃本批預算經費額度🤽🏻♂️✶,由項目管理處室參考出庫排序和當年工作重點提出出庫項目名單,提交資源配置與管理處查重。通過查重的出庫項目經項目管理處室分管廳領導同意後根據入庫時間分別處理:入庫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項目直接進入公示環節🐸;入庫時間超過6個月的項目,出庫時需再次提交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方可進入公示環節📱。入庫超過18個月未出庫的項目,不再進行儲備🧖🏿,退回申報單位🧑🏻🎄。
第四十二條 儲備項目在出庫前🦹♂️,如果發生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變更或項目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原則上不再進行儲備,退回申報單位。對確有必要立項的,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後,項目管理處室需組織專家對調整後的項目再次進行論證,出庫時需委員會審議通過🧟♂️🚵🏽♂️。對承擔單位放棄的儲備項目,取消立項資格並退回申報單位🧚🏼。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四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書(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計劃實施好項目🎅🏻,及時向自治區科技廳和推薦單位報告項目的重大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等🐟👨👨👦👦;對項目經費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推薦單位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督促承擔單位按期完成項目,監督經費使用,協助核查並報告項目實施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等🧑🏼🏭🤾🏼♂️;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參與或組織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製度。在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每年2月底前按自治區科技廳要求,在服務平臺在線填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對項目的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自評價,項目推薦單位需對報告進行審核🦑。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並上報⛑。
自治區科技廳可將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作為項目經費滾動撥付的依據。
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每年3月底前匯總形成各專項實施年度報告🧑🏽🦰,報資源配置與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賦予項目負責人技術路線決策權🚚。項目負責人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內容不變🤏🏽、不降低任務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技術路線🏨。變更無財政經費撥付的項目參與單位、研發骨幹人員及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行負責💿。上述調整由項目負責人向項目管理處室事先報備。
因增加參與單位需增列原預算中未列示的外撥資金,項目負責人需提出申請,經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項目管理處室及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員會審定🎒。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等重要事項一般不得變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及時報告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按程序審批🍶。涉及經費預算調整的🪤,按《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項目實施期的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並說明原因👨🎨,經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後🧑🎤,由項目管理處室對照其合同書(任務書)審核項目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審核同意後🥛,經分管廳領導批準🐲、報資源配置與管理處備案後即可進行變更☣️。對申請提前驗收的項目,只需對已撥付科技經費進行財務驗收,未撥付經費將不再予以撥付。對申請延期的項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且延期須在合同書(任務書)到期前3個月提出。
項目課題變更實施期,需主持單位同意後方可提出申請,按項目實施期變更程序進行管理🙈;項目的課題延期申請獲得批準後,項目整體同步延期☔️。
第四十九條 對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名稱變更、機構合並等不影響項目正常執行的變更🍋,由承擔單位提出🧔,經推薦部門核實🧏♂️,項目管理處室審核同意,經分管廳領導批準、資源配置與管理處備案後進行變更。
第五十條 對於人才培養類𓀐、基金類計劃項目,由於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原因,且新單位為區內單位的👩🚒,在原單位同意的基礎上,經委員會審議🏣👷♀️,可允許變更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因其它原因需要變更的,項目按終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其它無償資助類和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類項目🤌🏼😝,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可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新的負責人選需具備與原項目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變更由承擔單位提出,經推薦單位審核🧑🏿💻,項目管理處室同意、分管廳領導批準後,提交委員會批準。必要時可由項目管理處室組織論證。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對負責人變更原因進行科研信用記錄與評價,發現原負責人有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項目⚒、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的重大調整,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推薦單位核實並提出意見👮🏼♀️,項目管理處室征詢專家意見後提出處理建議,報分管廳領導批準後,提交委員會審議🌟、黨組會審定🗿。
第五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向推薦單位、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申請🙆。經項目管理處室核實、委員會審議、黨組會審定後🏇🏼,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且無法調整,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規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對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無法正常實施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可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可以撤銷立項👩🦱⟹:
1.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2.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任務)書。
3.自治區科技廳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科技廳可直接終止項目:
1.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2.承擔單位未按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計劃進度執行項目♏️,或者不接受自治區科技廳的項目監督檢查,經催告後在規定期限仍不配合的、不整改的。
3.承擔單位存在倒閉、破產或長期失聯等情況的🙃。
4.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6個月後,仍未提交驗收材料的。
5. 依據抽查評估結果或其他按規定應予終止的🙊👩🏿🦰。
第五十五條 被撤銷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返還全部財政項目資金🖇。被終止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購置的設備儀器💁🏻♂️、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和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必要時可進行審計🌼,報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經自治區科技廳批復後👬,將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資金退回自治區科技廳賬戶。因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主觀過錯🏐,導致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納入科研失信記錄。
第六章 驗收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推薦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五十七條 項目驗收合並進行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驗收方式一般采用會議驗收👩🏽⚖️,經驗收組織單位批準也可采取網絡評審驗收方式🙇🏼♀️🍁。會議驗收的程序主要包括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討論質詢、專家評議、驗收專家組形成驗收意見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考察現場。根據不同項目類型,還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
第五十八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製👩🏽🎓🪬。項目組織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財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名,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1名;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任務專項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於7名,其中財務專家不少於2名。
對委托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門驗收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專家🚴🏿。
第五十九條 項目驗收會議場所的選定♠︎、會議標準及驗收專家咨詢費🙇🏻♀️,嚴格依據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經費支出納入項目經費預算。
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組織會議驗收時應當精簡參會人員,會議組織管理人員不得領取專家咨詢費。
第六十條 驗收以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績效目標表𓀁、項目驗收報告、績效自評表、財務報告等為依據🙆🏿,對項目合同書(任務書)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項目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下設課題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負責組織完成課題驗收👨🦽。
第六十一條 項目實行科技報告製度,除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所有申請驗收的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必須在服務平臺提交科技報告,並將科技報告完成情況作為驗收的必要條件。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審核科技報告的規範性🚌,出具科技報告證書。項目通過科技報告審核後方可提交驗收材料⏮。
第六十二條 對於自治區財政支持經費在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由承擔單位自主選擇在科技部備案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結題財務審計,形成項目財務審計報告。
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報告或者資金決算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財政科技經費、配套經費🔍、自籌經費到位的情況;項目經費是否按經費來源實行單獨建帳🏋🏼♀️、獨立核算情況。
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隨機抽取進行結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財政支持經費在2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驗收🫴🏼💆,可不再組織專家會議評審,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依照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的考核指標實行審核驗收💊,其中委托驗收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在項目集中、管理規範💁🏿🥼、設有內部審計機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後可試點推行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自主驗收🕵🏽,並可以將其出具的科技計劃項目資金決算報告作為驗收依據🐒,不再進行項目驗收財務審計🈵,每年定期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項目驗收情況綜合報告。
第六十四條 承擔單位在合同書約定的完成期限後6個月內須提交驗收材料,9個月內須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項目到期前3個月✊🏼,服務平臺自動調整項目為待驗收狀態,承擔單位即可啟動驗收程序。
第六十五條 承擔單位在服務平臺提交項目科技報告和驗收材料,提交的驗收資料、實驗數據和其他材料的真實性由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負責👩🏿🦳😂,驗收組織單位和驗收專家組只依據所提供驗收資料以及驗收現場勘察作出相應驗收結論🕵🏿♀️Ⓜ️。
第六十六條 項目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須在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承擔單位提交的科技報告審核工作。
(二)推薦單位負責審核驗收資料是否齊全🔨💪、真實🤡、符合要求,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項目推薦單位審核通過提交給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
(三)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審查資料的規範性🍙、經費使用合理合規性、研發的主要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驗收材料的審查,明確驗收方式並在收到驗收材料後3個月內組織驗收。
(四)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在驗收後按要求將完善後的全套紙件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簽註驗收審批意見,在資源配置與管理處蓋章🕍,最終完成驗收手續🖤。
(五)驗收工作結束後,自治區科技廳項目管理處室或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對驗收材料進行整理並歸檔。
第六十七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規範。
(二)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和相應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項目(財政資金100萬以下)經費決算報告書;財政資金支持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提供財務專項審計報告或者項目資金決算報告👩🏻🦼。
(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項目支出明細賬。
(六)對於預算執行率(賬面支出、應付未付和預計支出合計占財政資金比重)低於50%的🤧,承擔單位應在驗收材料中詳細說明原因。
(七)設備購置、租賃🫑、外協等協議合同🙍🏼。
(八)調整事項是否合規,調整相關文件材料是否齊全。
(九)其他驗收需要的資料。
第六十八條 驗收專家組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或實地考核🔌、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驗收、需要復議🩻、不通過驗收三種情形形成驗收結論,並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驗收意見應反映項目成果、經費結余情況,同時對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對於事後補助項目👩🏿🧑🏻🦳,驗收專家組除依據項目合同書(任務書)提出驗收結論外🤟🏽,還應當依據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核定該項目研發投入總費用,並根據核定結果提出事後補助資助額度。
第六十九條 對於資金使用出現違規情形的👨🏻🏭,由驗收專家組進行合議💇♀️,區分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通過驗收、通過驗收但收回項目或課題資金🚵🏻♀️、需要復議🚱、不通過驗收等處理意見🫳。
第七十條 項目合同書涉及的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預期性指標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合規的,認定為通過。
項目驗收通過🪩,且財務驗收一次性通過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財務驗收整改後通過的項目✳️,結余資金由承擔單位繳回自治區科技廳。
第七十一條 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承擔單位不能清晰答復驗收專家詢問的重要問題的🧝🏻🧷,驗收專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給予需要復議的結論🎅🏼↪️,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意見提出整改要求🛰,項目推薦部門督導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完畢後,承擔單位可重新提交驗收申請💛🧑🏼🏫,再次申請組織驗收工作。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未重新提出申請的,按照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七十二條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的主要任務和關鍵考核指標的👶🏽;總體上完成合同書(任務書)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二)項目經費使用嚴重違反相關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違反規定轉撥、轉移財政資金🧒🏽,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且情節嚴重的🫁;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
(三)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的。
(四)承擔單位或項目科研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事項。
(六)承擔單位拒不配合驗收工作的。
(七)專家組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八)專家組認定不通過驗收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三條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不列入科研失信記錄。
(一)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製,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書)任務和目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並重組等變故👩👦,不願(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願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六)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客觀原因。
第七十四條 對其他原因導致不通過驗收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對承擔單位和負責人進行通報🤷🏼,將承擔單位和責任人納入科研失信記錄。情節嚴重的,對承擔單位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管理資格;對責任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第七十五條 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自治區科技廳核查批準後💵,完成項目經費收回等後續相關工作。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分別進行處置:
(一)承擔單位已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但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未能達到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技術經濟指標的,按照工作量與經費使用相配比的原則,確認支出後收回剩余的財政經費。
(二)因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不積極主動實施項目🕣,或弄虛作假企圖欺騙通過驗收的🏂🏿,全額收回所安排的財政經費☛👨🏿🍳。
第七十六條 推薦部門應擔負屬地、歸口管理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管理責任,做好項目驗收指導和服務工作。受托開展驗收工作的👖🧑🏿🏫,應當嚴格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項目驗收。
第七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加強對推薦部門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工作的指導,視情對委托驗收和自主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督促提高驗收質量🧑🧒。驗收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下達整改意見書並暫停其驗收資格,對存在虛假驗收現象的進行追責問責🙇♀️。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和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製🦸🏻,按照誰主責誰接受考核的權責對等原則,對自治區科技廳各部門、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家進行考核🙍🏽♂️、督導和問責。
第七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監督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項目管理處室及其工作人員在計劃管理及資源配置上、項目管理上的科學性💂🏽♀️、規範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二)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三)專家在項目評審、咨詢🔅、驗收、評估等工作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四)第三方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審計、咨詢服務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五)承擔單位法人主體責任製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第八十條 自治區科技計劃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製度,對監督中發現的違規行為,給予以下處理💁:
(一)項目管理處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紀的👨🏽🦱🦻🏻,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移送有關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二)專業機構存在違約行為的,終止協議執行,追究違約責任,取消其一至三年承擔自治區科技廳科技服務資格🏊🏿。
(三)專家在科技活動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約談、通報批評、降低專家信用等級、階段性取消、永久性取消其自治區科技廳咨詢專家資格等處理🐈⬛。
(四)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出具虛假報告的審計中介機構,取消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審計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有違規行為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予以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階段性、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第八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實行承諾管理製度👠。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承諾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保證所提供申報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在項目申報階段和簽訂項目合同書(任務書)階段🐴,需簽署承諾書,保證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按時報送有關材料👩🏽🔧,按要求做好驗收結題工作,並保證提供的項目信息真實有效😐,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八十二條 完善項目過程監督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抽查、結題驗收👳🏽、項目變更及督促履約等由項目管理處室具體負責🫱🧑🌾;隨機抽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由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牽頭負責。積極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充分發揮其在項目評審、過程管理👳🏼♀️、績效評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條 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抽檢與監督🚖,由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資源配置與管理處會同項目管理處室或委托第三方組織以隨機抽查的方式開展,原則上項目執行期內只監督檢查一次。對問題較多項目可增加檢查頻次。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人才類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八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結論對照合同書(任務書)目標任務和相關指標完成情況🥹,以及經費落實和使用情況,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結論為不合格的,自治區科技廳責成承擔單位限期整改,項目推薦部門負責督導;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視情節嚴重程度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采取通報批評、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八十五條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監督、評估與績效評價製度。科技監督與誠信建設處對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編製、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對科技計劃的實施成效進行評估和績效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項目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按其辦法執行👩🏽🏫。自治區科技廳其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與本細則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或重新修訂。
第八十八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2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鏈接http://kjt.xinjiang.gov.cn/kjt/c100271/202203/e1c035d90b2245d1b63178ea993d4ff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