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自治區科技創新治理體系🧛⛵️,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規範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以及《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隸屬我區管轄或參與我區組織的科技活動的相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技活動規範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並據此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責任主體,是指隸屬我區管轄或參與我區組織的科技活動的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科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自然科學領域各類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管理,覆蓋科技計劃項目、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科技業務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管理與實施的全過程。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獎懲並舉,激勵創新、寬容失敗👨🦱,教育優先、預防為主,分級分類、協調聯動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體系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區科研誠信建設統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製定相關政策措施⚜️,加強科研誠信教育與宣傳、記錄與評價、承諾與審核、激勵與懲戒等製度建設,建立完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組織收集和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對重大科研誠信案件開展調查,並做好科研失信行為的異議處理、聯合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管理,組織本行業所屬各相關責任主體開展案件查處工作💂🏽♂️🤛🏼,通報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州市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推進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案件查處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八條 從事科技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科研誠信體系,通過相關章程𓀇、內部規章製度等對本單位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約定⛰;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和科研誠信宣傳🌝,在參與科技計劃項目、人才項目、評選表彰、入學入職、學歷學位申請、職稱晉升等重要節點強化科研誠信教育🧏🏼♂️;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從事科技活動的各類人員應當堅守誠信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技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咨詢評審專家🚣、經費審計人員等應當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服務職責,促進科研誠信要求的全面落實。
第三章 管理製度
第十條 加強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管理各個環節,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製,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按程序進行核查處理,並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建立科研誠信承諾和審核製度。責任主體在開展科技活動前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業務的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建立科研誠信獎懲製度。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覆蓋科技活動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監督體系,對科研失信行為予以記錄並且實施相應懲戒措施👨🏼🏭;對科技活動中信用優秀的責任主體給予守信激勵。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管理製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加強對科技計劃成果質量、效益、影響的評估❔。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製度、科研過程可追溯製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製度等成果管理製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建立科研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應用👩🏽🏭,依據相關規定對科研嚴重失信的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單位加強科研誠信製度建設🥗🧰,完善信息采集⛴、分類評價🙍🏼、誠信案件調查處理、信息通報等製度🤏🏻。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製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製。
第四章 信用記錄與評價
第十六條 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包括守信行為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 守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履行職責和承諾義務、遵守規章製度、恪守科學道德準則、奉行科技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按照行為表現和實際效果,守信行為可分為優秀守信行為和良好守信行為。
第十八條 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四)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的;
(五)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技活動承擔、管理、咨詢♠️、服務等資格以及技術檢測、驗收結題等認證的;
(六)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
(七)不遵守科研合同約定,擅自調整科研任務外撥資金🩼👲,違規轉撥、轉移科研任務資金,影響合同目標執行的😵💫;
(八)科技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的;
(九)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書約定,被強製終止的;
(十)對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對相關整改意見落實不力的🔚;
(十一)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汙、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的;
(十二)在咨詢🙎♀️、評估、評審等科技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回避製度⛴,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的;
(十三)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的;
(十四)科研管理失職🧍♂️,隱瞞、包庇、縱容違規違法行為的;
(十五)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的;
(十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範等行為;
(十七)發生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的💢。
第十九條 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後果,將失信行為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在科技活動中發生以下行為的應直接記錄為嚴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的;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的🤸🏻♂️;
(三)受國家、自治區相關部門查處並以正式文件通報的👨🏿🔬;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的。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完善覆蓋全區的自然科學科研誠信信息系統👩👦🧑🏿🏭,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特點,建立面向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的科研信用信息目錄🏘,對經有關部門(機構)認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守信、失信行為信息按程序進行客觀記錄♣️。
第二十一條 實行科研信用分類評價製度。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擬定科研信用評價指標和實施細則,對各類責任主體組織開展科研信用等級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相關責任主體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活動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科研信用評價采用評分和評級相統一的做法👂🏽,在進行信用評分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等級。科研信用等級劃分為:A+(信用優秀)、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較差)、D(信用差)五級。A+級科研誠信主體納入科研誠信紅名單;D級科研誠信主體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嚴重失信名單)。
第五章 科研誠信案件調查
第二十三條 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案件😹。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負有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應明確本單位承擔案件調查處理職責的機構,負責科研誠信案件的登記、受理🪐、調查、處理👱🏿♀️、復查等🍏,對於超越本單位職權範圍的案件應提請上級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舉報,調查單位應及時受理🪳: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二十五條 下列科研誠信案件線索🛳,調查單位應主動受理🌯,並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或科技計劃、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等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
(三)媒體披露的科研失信行為線索🙎🏿♀️🍙。
第二十六條 調查單位對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進行核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組織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行政調查由單位組織對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學術評議由單位委托本單位學術(學位、職稱)委員會或根據需要組成專家組,對案件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應不少於5人🍋,根據需要由案件涉及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調查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調查延期情況應向移交機關或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 科研誠信案件被調查人和證人等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據👨🏼🏫,不得隱匿👰♂️🧑🏽✈️、銷毀證據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幹擾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處理🐝,不得推諉包庇↩️。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製度。
第二十九條 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並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後可錄音、錄像🧗🏼♀️。
第三十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封存相關資料、設備👖。調閱、封存的相關資料、設備應書面記錄,並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可根據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𓀋。
第三十二條 調查單位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形成調查報告,按職責對被調查人作出處理決定,或向有關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製作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並將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告知舉報人和相關責任主體👨🏿🚒。
第三十三條 建立復查申請機製🌚。相關責任主體對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書面提出復查申請。調查處理單位(部門)應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向調查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科研誠信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決定受理的,應再次組織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三十五條 對經調查未發現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單位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澄清。
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惡意舉報、誣陷舉報的,調查單位和舉報人所在單位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第六章 激勵與懲戒
第三十六條 對科研信用評級為A+(信用優秀)的相關責任主體🧑🏿🦰,應實行守信激勵🧝🏽。
(一)在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科技資源配置🪟、評獎評優👩🦽➡️、創新創業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二)賦予責任主體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
第三十七條 對科研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單獨或合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暫緩)相關項目、活動、資格👨🏻💻👨👦,暫停財政資金撥付,限期整改;
(二)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撥付的資助經費或結余經費;
(三)撤銷已獲得的相關獎勵🎅🏼、稱號、資格等🤚🏻,收回獎金📓🌋;
(四)將相關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五)一定期限內限製參與財政資助科技活動的數量📿⚉、類型;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參與財政資助科技活動的相關資格;
(六)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4️⃣;
(七)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相關失信行為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對科研誠信違規行為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等取得顯著成效🙏🏻,或者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相關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可縮短懲戒期限或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第三十九條 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與信息化🌌、財政、稅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享✍🏼、聯動管理,開展聯合懲戒。
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國家及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加強科技領域的信用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發揮社會公眾🚋、包括新媒體在內的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促進相關責任主體加強誠信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信用管理辦法(暫行)》(新科計字〔2017〕47號)同時廢止🌙。